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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总则
1.执业药师认定: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考试
1、报名条件
中专:7年;大专:5年;本科:3年;硕士:1年;博士。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及效用
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例(A型题):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B)
A.在颁发地省内有效 B.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在取得者的居住地有效
D.在取得者的工作所在地有效 E.在取得者的身份证发放地有效
三、执业药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机构
(1)注册管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注册监督、检查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
2.注册必备条件及证书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注册有效期及变更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2) 再次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首次注册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例(X型题):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CDE)
A.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B.取得学历继续教育的证明
C.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D.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E.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职责
四项职责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要求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执业药师必须接收进行教育。
2.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六、罚则
1.违规获取证书人员的处罚: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
2.执业药师违规的处罚: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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