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一、广告准则
(一)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四)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2009/2008/2007/200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二、广告的审查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的规定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省局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法律责任(2005)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责任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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