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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三、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标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四、网站登载药品信息的要求,不得发布的产品信息(2006/2005)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五、发布药品广告的规定(2007)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7.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8.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9.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10.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11.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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