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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一、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界定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定价原则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义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操纵价格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低价倾销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哄抬价格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价格诱骗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价格歧视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提价压价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牟取暴利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1.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②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④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的管理
①应当载明的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②正本与副本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遗失与补发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④缴销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⑤建档保存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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