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
一、制定GAP的目的
规范中药材生产、保护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
二、GAP的适用范围
△GAP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三、采收与加工的要求:
① 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即不危害生态环境,可持续生产的最大产量。
② 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和方法: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参考传统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以及采取方法。
⑤ 道地药材的加工:地道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行加工。
五、质量管理△
③ 包装前对每批药材进行检验: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微生物限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厂和销售。
六、GAP认证△
中药材GAP认证管理部门 《中药材GA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GAP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全国人大通过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2.法律 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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