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公民处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包括;
①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特定监督检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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