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处方的开具
(一)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日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二)开具处方时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
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三)处方有效期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用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
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 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六)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
1.开具、传递处方的要求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2.调剂处方的要求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被查。
关注"执业药师"官方微信第一时间获取试题、最新资讯、内部资料信息!
执业药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