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处方的调剂
(一)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1.调配处方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2.交付药品
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二)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及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 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盏专用签章。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四)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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