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料
(一)药品生产用物料购入、储存期限、发放和使用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1.物料的购入
①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③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2.物料的储存期限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3.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
(二)不合格物料的管理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的管理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4.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5.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6.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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