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
第 4 页:第二节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四)验收、养护人员的管理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
①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
②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五)药品仓库的温、湿度要求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O℃;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O℃~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六)进货质量管理程序
①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②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③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④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⑤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⑥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七)首营药品审核内容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
①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②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③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八)购货合同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九)购进记录
1.内容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2.保存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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