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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节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形式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1.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
2.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3.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二节 资格证书的名称、效期、审批主体、标注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1.效期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五年。
2.审批主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3.标注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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