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企业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5.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7.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第四节 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药品交易行为的规定
1.审核资格和合法性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2.首次上网交易的审核
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3.网上交易药品的限制
①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第五节 无证交易的处罚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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