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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 药事管理组织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1.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3.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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