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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一)批准文号的有效期及补充申请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撤销批准文号的情形及其管理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用非正当手段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2.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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