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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制售假药给予处罚。
1.没收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和违法所得,
2.并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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