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节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界定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定价原则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义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操纵价格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低价倾销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哄抬价格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价格诱骗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价格歧视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提价压价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牟取暴利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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