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限量
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19条)
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23条)
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24条)
④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25条)
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23条)
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23条)
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
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23条);
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条)
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条)
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26条)
⑧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
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的资质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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