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Qucha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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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1.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的印制与标注: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B.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C.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D.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2.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印制: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五 其他规定
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和特殊储藏要求的药品的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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