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节 总则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一、总则
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及确定: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检验机构。
(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主体)提出筹建申请;完成筹建后向原审批门申请验收。
2.《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生产范围)
3.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
(1)认证机构【省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两射一生】: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规定的生物制品。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除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认证。
(4)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申请GMP认证的时间: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认证。
(5)审批时间: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药品生产许可征》有效期
(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5.药品委托生产的规定
(1)受托方的条件: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3)委托生产的批准部门:①国家局②国家局授权的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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