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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①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 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②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出示证件。
③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纠纷 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合理性问题不涉及。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但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行政调解行为 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 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 的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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