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与药品安全(2-3分)
1.药品的界定、质量特性和特殊性
(1)药品的界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①药品特指人用药品,不包括兽药和农药。
②药品的使用目的、方法有严格规定。使用目的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使用方法要求必须遵循规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③药品的法定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可以将药品大致分为三类:
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生物药:包括血清、疫苗、血液制品。
生化药品:我国药品注册分类中只有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分类,没有生化药品的注册类别,因此通常根据药品制造中更多依赖生物技术或化学技术来决定是按生物制品还是按化学药品审批。
④药品不单指药物成品或者药物制剂,也包括原料药物和中药材。
⑤《药品管理法》界定的药品包括诊断药品。诊断药品包括体内使用的诊断药品和按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査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其他的更多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是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
(2)药品的质量特性:
①有效性:在规定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要求。有效性是药品的固有特性。若对防治疾病没有效,则不能成为药品。但有效性必须在一定前提条件下产生,即有一定适应症、用法和用量。我国对药品的有效性按在人体达到所规定的效应程度分为“痊愈”、“显效”、“有效”。国际上有的采用“完全缓解”、“部分缓解”、“稳定”来区别。
②安全性:按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后,人体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大多数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毒副反应,只有在衡量有效性大于毒副反应,或可解除、缓解毒副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某种药品。如果某种物质对一些疾病治疗有效,但是对人体有致畸、致癌、甚至致死,那么该物质就不能成为药品。
③稳定性:在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所谓规定的条件是指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及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的条件。如某些物质虽然具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极易变质、不稳定、不便于运输、贮存,也不能作为药品进入医药市场。
④均一性:药物制剂的每一单位产品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由于人们用药剂量与药品的单位产品有密切关系,特别是有效成分在单位产品中含量很少的药品,若含量不均一,就可能造成患者用量的不足或用量过大而中毒,甚至死亡。所以,均一性是在制剂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特性。
(3)药品的特殊性:
①专属性: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不像一般商品可以互相替代。处方药品只有通过医师的检查诊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必须根据病情,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的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②两重性:药品的两重性是指药品有防病治病的一面,也有不良反应的另一面。药品管理有方,使用得当,可以达到治病救人目的;反之,则可危害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③质量的重要性:由于药品与人们的生命有直接关系,确保药品质量尤为重要。《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也就是说,法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划分药品合格与不合格的唯一依据。药品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才能保证疗效,允许销售,否则不得销售。
此外,药品质量的重要性还反应在国家推行GLP、GCP、GMP、GSP、GAP等质量管理制度,以规范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行为,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④时限性:人们只有防病治病时才需要用药,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时应有适当数量的生产和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另外,药品均有有效期,一旦有效期到达,即行报废销毁;有的药品有效期很短,且用量少无利可图,也要保证生产、供应、适当储备,以防急用。
(4)药品安全的重要性: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
2.药品安全管理
(1)药品安全风险的特点、分类
药品安全管理就是药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最核心的要求就是要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先,发挥多元主体作用,落实好各方责任,形成全链条管理,切实把药品安全风险管控起来。
药品安全风险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特点:①复杂性:一方面,药品安全风险存在于药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受多种因素影响,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问题,都会破坏整个药品安全链;另一方面,药品安全风险主体多样化,即风险的承担主体不只是患者,还包括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医生等。②不可预见性:由于受限于当代的认识水平与人体免疫系统的个体差异,以及有些药品存在蓄积毒性的特点,药品的风险往往难以预计。③不可避免性。囿于人类对药品认识的局限性,药品不良反应往往会伴随着治疗作用不可避免的发生,这也是人们必须要承担的药物负面作用。
分类:药品安全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
药品安全的自然风险,又称“必然风险”、“固有风险”,是药品的内在属性,属于药品设计风险;自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药品本身所决定的,来源于已知或者未知的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安全的人为风险,属于“偶然风险”,是指人为有意或无意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药品安全风险,存在于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属于药品的制造和使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不合理用药、用药差错、药品质量问题、政策制度设计及管理导致的风险,是我国药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
(2)药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
首先,需要健全药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
其次,要完善药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组织体系建设。
再次,要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管理。
3.我国药品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
经过5年努力,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2)规划指标
①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②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③药品生产100%符合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④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⑤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3)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安全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强化药品全过程质量监管、健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提升药品安全监测预警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加强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4)保障措施:一是要完善保障药品安全的配套政策,主要是指完善医药产业政策;二是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三是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四是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五是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六是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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