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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程序
1、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注册机构
国家食药监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药监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2)执业范围
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予注册。
(3)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4)执业限制
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按照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5)不予注册
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罚完毕不满2年的;
③取消执业药师资格不满2年的;
④传染病,精神病发。
2、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1)首次注册
(2)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再次注册。
(3)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为及时办理变更注册。
(4)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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