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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主管部门规定
《中医药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条例中“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明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国家行政机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批准的“三定”方案,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整职能”是:按照国家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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