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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名录
一级保护药材名称: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二级保护药材名称: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哈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保护药材名称:川贝母,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出口管理规定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条件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审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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