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定点零售药店和处方外配的管理要求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査,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③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④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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