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药品广告的审批
a.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査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广告的审査工作。
b.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c.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d.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査机关办理备案。
当地-申请;异地-备案。
2.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精毒放);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军队特需药品;
国家食药监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3.不正当竞争行为
a.属于:
混淆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有奖销售;
诋毁商誉行为。
b.不属于: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商业贿赂行为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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