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确定原则 |
(1)坚持以维护参保人健康为根本出发点。 | |
确定条件 |
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 |
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
(1)营养滋补; | |
分类 |
甲类目录 |
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价格低 |
使用“甲类目录”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
乙类目录 |
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价格略高 | |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
医保目录调入 |
分为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两种方式 | |
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 |
支付方式 |
甲类目录: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限定支付范围 |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 |
支付标准确定 |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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