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经营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小贴士】“国药监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一”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2.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小贴士】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药监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二)定点批发企业必备条件
1.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15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3.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监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4.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5.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6.“麻醉药品和精一”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责任区域内供应能力,并具有保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三)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1.“跨省级”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业务的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国药监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2.“本省级”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业务的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3.“专门”从事“精二”批发业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小贴士】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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