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民族医药管理的规定
1.明确民族医药的法律定位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在这里,必须明确认识到,我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中医药条例》中“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从行政立法上给予了民族医药发展的定位。
2.充分认识民族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民族医药具有自己的医疗特色,一些有影响的民族医药,如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民族医药,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理论体系与医疗实践,对防治疾病,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
3.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规定
对我国民族医药的管理从行政立法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族医药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民族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民族医药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规定。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族医药的管理工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