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禁止类行为
药品批发企业 |
药品经营活动 |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查验、留存《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供货企业及其授权委托销售人员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且不少于5年) | |
在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等证明药品合法性材料后方可购进、销售 | |||
应当严格审核药品购货单位资质,按照其药品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向其销售药品 | |||
提供资料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
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 | |||
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复印件 | |||
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 |||
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
资料均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通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电子版具有同等效力 | |||
禁止类行为 |
禁止以任何弄虛作假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尤其是禁止采用聘用“挂证”执业药师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 ||
不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 | |||
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 |||
不得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后,再次委托销售 | |||
不得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 | |||
不得向无合法购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尤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 |||
不得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 |||
不得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 |||
不得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 | |||
不得在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时购销药品 | |||
不得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 |||
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 |||
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 | |||
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 |||
不得违反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及进行温湿度监测 | |||
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 | |||
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宜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 | |||
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 | |||
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 | |||
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 |||
不得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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