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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方格式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6.处方印制要求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以上处方均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是何种处方。
7.处方保存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 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保存期满后处理: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 ☆☆☆考点3: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 ☆☆☆考点4:药品名称和剂量书写要求
1.药品名称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2)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3)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4)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2.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3)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4)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5)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6)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7)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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