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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悬型凝胶剂中胶粒应分散均匀,不应下沉、 结块。
二、凝胶剂应均匀、细腻,在常温时保持胶状,不干涸或液化。
三、凝胶剂根据需要可加入保湿剂、抑菌剂、抗氧剂、乳化剂、增稠剂和透皮促进剂等。除另有规定外,在制剂确定处方时,该处方的抑菌效力应符合抑菌效力检查法(通则1121)的规定。
四、凝胶剂一般应检查pH值。
五、除另有规定外,凝胶剂应避光、密闭贮存,并应防冻。
六、凝胶剂用于烧伤治疗如为非无菌制剂的,应在标签上标明“非无菌制剂”;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本品为非无菌制剂”,同时在适应证下应明确“用于程度较轻的烧伤(Ⅰ°或浅Ⅱ°)”;注意事项下规定“应遵医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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