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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调剂
§1 处方概述
处方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诊断、预防或治疗疾病而开具的用药指令,是药学技术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
一 处方的性质:
1法律性 因开具处方或调配处方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医师和药师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师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权;药师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
2技术性 开具或调配处方者都必须是经过医药院校系统专业学习,并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医师对患者作出明确的诊断后,在安全、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下,开具处方。药学技术人员按医师处方准确快捷地调配,并将药品发给患者应用。表现出开具或调配处方的技术性。
3经济性 处方是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帐的凭证和原始依据,也是患者在治疗疾病,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全过程中用药的真实凭证。
二 处方的分类:按其性质分为法定处方、医师处方(最常用)和协定处方(仅限于本院用)
⑴法定处方 主要指中国药典、局颁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制备法定制剂或医师开写法定制剂时均应照此规定。
⑵医师处方 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⑶协定处方 是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的处方。它适于大量配制和储备,便于控制药品的品种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患者取药等候时间。每个医院的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三 处方的格式 处方由三部分组成: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
1处方前记 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临床诊断等。
2处方正文 以RP(Recipe的缩写)起头,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3.处方后记 包括医师、配方人、核对人、发药人的签名和发药日期等。
四 处方的书写:
㈠基本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 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蠹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语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8.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 次答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 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 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13.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乎;有些以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1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㈡ 处方中常见的外文缩写及含义
英文缩写 |
中文含义 |
英文缩写 |
中文含义 |
aa |
各、各个 |
ml |
毫升 |
㈢ 处方中容易混淆的中文药名对照 自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