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处方概述 |
第 2 页:处方审核 |
§2 处方审核
一.形式审核
(一)审核资质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者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审核内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其中包括处方类型(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处方开具时间、处方的报销方式(公费医疗专用、医疗保险专用、部分自费、自费等)、有效性、医师签字的规范性等。
二.用药适宜性的审核: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六项)
㈠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处方中应记录“诊断”,以便药师审方查看诊断与用药是否相符,监控合理用药。
诊断与用药不相符的典型情况如下:
1.非适应证用药 例如流感的病原体主要是流感病毒A、B、c型及变异型等(也称…、乙、丙型及变异型),并非细菌。咳嗽的病因,可能由于寒冷刺激、花粉过敏、空气污染和气道阻塞所致,也属非细菌感染,但在临床上常被给予抗菌药物。
2.超适应证用药 如口服黄连素用于降低血糖;罗非昔布用于预防结肠、直肠癌;二甲双胍用于非糖尿病患者的减肥等。如必须超适应证用药,一定要患者知情同意。
3.撒网式用药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轻度感染,就立即使用抗菌谱广或最新的抗菌药物;其二,无依据的选用,或不作抗菌药物敏感试验便应用广谱抗菌药物,单凭经验用药,2~3个抗菌药物一起用,或超剂量、超抗菌范围应用。
4.非规范用药 在不了解抗菌药物的药动学参数、血浆半衰期、作用维持时问、不良反应、特殊人群提示的情况下用药,或在用药后不认真观察患者的反应,如血常规、便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精神活动和神经系统等的改变。
5.盲目联合用药 联合应用药物而无明确的指征,表现在:①病因未明;②单一抗菌药已能控制的感染;③大处方,盲目而无效果应用肿瘤辅助治疗药;④一药多名;⑤联合应用毒性较大药物,药量未经酌减,增加了不良反应的发生几率。
6.过度治疗用药 表现在:①滥用抗菌药物、糖皮质激素、白蛋白、二磷酸果糖及肿瘤辅助药等;②无治疗指征盲目补钙,过多的钙剂可引起胃肠道的不适、便秘、泌尿道结石等反应。
㈡ 药物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剂量 重量:kg g mg μg ng 5级计量单位表示
容量:L、ml、μl 3级计量单位表示
部分抗菌药物、性激素、维生素、凝血酶、抗毒素等采用特定的 IU(国际单位)或U(单位)表示剂量,如青霉素钠、肝素…
审核处方时应注意:剂量、计量单位、单位时间进入体内的药量,静注、静滴时的速度。
药物用法应注意:药物的t1/2 长者—每日1~2次;短者—每日3~4次,服药时选择适宜的时间,如空腹、餐后、,降脂药,晚上服。
㈢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剂型与疗效 通过实例,熟悉剂型不同其作用、效果、维持时间、强度等均不同。
(1)同一药物,剂型不同,药物的作用不同
(2)同一药物,剂型不同,应用的效果不同
(3)同一药物,剂型不同,其作用的快慢、强度、持续时间不同
(4)同一药物,剂型不同,其副作用、毒性不同
(5)同一药物,同一剂型,表现不同
2给药途径 是审方的重点之一,不同途径给药,可使同一个药物的作用、性质、强弱,起效快慢不同,临床最常见的给药途径有:
同一种药品,给药途径不同,可直接影响药物作用的快慢和强弱,药物作用也会产生变化,如硫酸镁溶液,外敷可消除水肿,口服可导泻(50%)或解除胆管痉挛(33%),注射可降压和抗惊厥;又如尿素静滴可降低颅脑内压,外用可软化指(趾)甲甲板,抑制真菌生长,用于甲癣的治疗。因此,药师应熟悉各种药品的给药途径,以便根据病情和药物性质做出适当的选择。临床最常见的给药途径为口服、舌下含服、直肠给药、吸入给药、静注(或静滴)及肌内、皮下、皮内、椎管内、关节腔、胸膜、腹腔内注射,还有灌肠、植人、离子透人、阴道给药等给药途径。
药品的服用方法尚与剂型有关,如肠溶衣片(胶囊)、缓控释制剂应整片(粒)吞服。肠溶衣片(胶囊)可使制剂在胃液中2小时不会发生崩解或溶解,其目的为满足药物性质及临床需要。如:①减少药品对胃黏膜的刺激性;②提高部分药品在小肠中的吸收速率和利用度;③掩盖药品的不良气味和味道;④提高药物的稳定性,避免部分药品在胃液酸性条件下不稳定,分解失效。若嚼碎后服用,将失去上述作用。而缓控释制剂具有特殊的渗透膜、骨架、渗透泵等结构,若嚼碎后服用,将破坏上述特殊结构,失去控制或延缓药品释放的价值。
㈣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1 定义:指一种化学单体的药物,同时或序贯应用,导致剂量和作用的重复,其结果易发生用药过量和药品的不良反应
2 原因:
⑴.一药多名
⑵.中成药中含有化学药成分:伴随中药、化学药联合应用及复方制剂的出现,合并使用2种或多种药物的现象很多,可能出现累加用药、重叠用药、过量用药。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