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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
--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
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5)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
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8)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就是不能用商品名!
(13)药品剂量与数量--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4)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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