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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规则
(1)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应当使用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5)新生儿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不能用商品名、品牌名;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6)化学药、中成 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不得任意改动。
(11)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2.处方缩写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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