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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标准(方法):
①时间顺序用药与ADR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用药在前,ADR在后);
②是否已知,可疑ADR是否符合药物已知的ADR类型;
③排除其它,所怀疑的ADR是否可用患者的病理状态、合并用药、并用疗法的影响来解释;
④停药消失,停药或减少剂量后,可疑ADR是否减轻或消失;
⑤给药再现,再次接触可疑药物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ADR再出现可以肯定因果关系)。
2、评价结果
不良反应的评价结果有6级,即: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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