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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注射剂的质量要求与检查
一、注射剂的质量要求
提取物重金属不得超过百万分之十,砷盐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成品不再检查。
注射液、静脉输液和注射用浓溶液每支(瓶)的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标示装量为50ml以上至500ml的注射液、静脉输液或注射用浓溶液的最低装量检查应符合规定。
二、注射剂的质量检查
1.装量:标示装量不大于2ml者取供试品5支,2ml以上至10ml者取供试品3支,10ml以上至50ml者取供试品2支;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及注射针头抽尽,然后注入经标化的量具内(量具的大小应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在室温下检视。测定油溶液装量时,应先加温摇匀,再用干燥注射器及注射针头抽尽后,同前法操作,放冷,检视。
标示装量为50ml以上至500ml的注射液、静脉输液或注射用浓溶液,按照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附录ⅫC “最低装量检查法”检查。
2.装量差异
3.可见异物
4.不溶性微粒
5.有关物质
6.无菌
7.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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