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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鉴定的取样规定
依据:《中国药典》和《部颁药品标准》
取样规定:
1、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鉴定用样品的原则
(1)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2)100——1000件,按5%取样;
(3)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4)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5)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2、破碎或粉末装药材的取样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
(1)一般药材100——500g;
(2)粉末状药材25g;
(3)贵重药材5——10g;
(4)个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供试品。
3、中药鉴定中平均样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量的3倍,留样的保存期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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