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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鉴定的依据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是中药鉴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的法典,全国的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等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一版药典是1953年出版;第二版(1963年)将药典分为两部:一部收载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制剂;自1985年以后每五年再版一次。每再版一次,在品种上和鉴定方法上都有新的增补,2005年版(第八版)药典分为三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简称《部颁药品标准》),包括:①中药材部颁标准:第一批收载了101种,汇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于1991年12月10日颁布执行。②中成药部颁标准:整理汇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分20册,其中1~19册收载3736种已颁布施行。③进口药材部颁标准:我国应用的进口药材约50种,选择其中较成熟的32个品种,对其质量标准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药材标准》,于1986年发布施行。
我国中药材品种繁多,不是国家药品标准所收载的药材品种,可以根据地方标准和其他有关专著进行鉴定,但不是国家标准依据。
中药鉴定的一般程序
中药鉴定的一般程序大体分为取样、鉴定、结果三步:
取样是选取供鉴定用的药材样品。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均匀性并留样保存。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按照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和取样方法进行取样。
鉴定要根据检测要求和不同样品特点,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如原植(动)物鉴定(来源鉴定)、性状鉴定、显微鉴定、理化鉴定等,进行中药品种真伪和质量优劣的鉴定。?同时要进行中药的杂质检查。检验者接受检品后,应写明检品来源,包括抽检和送检单位、时间、数量等内容,凡在实验过程中的一切数据、现象及结果均应详细记录,不得任意涂改。
检验完毕后,要及时填写检验报告单,包括来源、处理意见及该检品鉴定的法定依据等内容。每一个检品检验结束后,应将记录本、样品及检验报告书存根交其他人员审核,检验结果经复查没有疑义后,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
1.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作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2.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对于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3.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
4.个体大的药材,在包件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中药鉴定的取样方法
按照取样原则取样后,将所取样品混合拌匀,即为总样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此操作,反复数次,至剩余的样品量足够完成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样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抽取平均样品。平均样品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鉴定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保存留样,保存期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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