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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 变质的。
4、 被污染的。
5、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的认定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 超过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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