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每一家药品零售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01 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对限量销售的品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列入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销售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的,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并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02 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通知》还要求,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并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其他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当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备查。
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的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见附件),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自国务院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之后,处方药零售领域加速布局,使其再一次成为行业焦点。
然而,处方药零售的市场放量和行业爆发仍然面临很多挑战。记者了解到,随着药店的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单体药店不得不想办法硬撑并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住业绩,个别药店或偷偷违规销售处方药。
近年来,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制度趋严,整治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热潮迭起。在这个大背景下,患者服务能力强、药剂师学配备齐全、冷链管理能力突出、信息化体系建设完善的旗舰型药店将是行业稀缺资源,成为承接数千亿处方药零售业务的排头兵,而经营规范的中小药品零售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配备条件,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
03 还有哪些已经知晓的执业药师政策发展?
1、2018年8月28日,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三个月后,商务部就发布了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如不出意外,2019年年初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文件就会出台,接下来就是全国推广了。广东实行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后,执业药师需求剧增。如果全国推广分类分级管理,估计全国大范围内的执业药师需求会有非常大的提高。
2、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017年初,国务院发布了《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提及到2020年末执业药师配备策略开始转向服务人群引导,规定“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奠定了基础和发展方向。
随着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文件的出台,执业药师将成为药店的标配,没有执业药师,除销售药品种类会受到限制外,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店、药师都会受到处罚。
3、微问诊、远程审方、电子处方进一步普及
微问诊、远程审方、电子处方作为药店承接处方外流的第一手段,目前已在湖南、湖北、山东、广东、海南、天津等多省开始试验,得到较好的反馈。2018年陆续又有不少地区开始推广,一旦广为流传或者获得大众认可,2019年将进一步普及。
远程审方可实现一名执业药师服务多家门店,打开了执业药师网上服务患者的大门,满足了现今市场对执业药师的需求,缓解了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无论是对于执业药师还是药店,都是一个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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