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要求,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在2017、2018年部署开展的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基础上,各地要进行“回头看”,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2019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7号)要求,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监督检查阶段
自2019年5月1日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置执业药师的,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一并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各市市场监管局将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有在职工作单位的,由自治区药监局通报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借助媒体曝光的契机,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负责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各市发证机关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推动社会共治。各地要推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四)落实监管责任。自治区药监局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检查覆盖到位,自查整改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自治区药品监管局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附件1、2)报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9月15日前,对辖区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填报附件1、2,报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秦尧,联系电话:0771—5844710。
附件:1.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汇总表
2.检查发现执业药师“挂证”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汇总表
填报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情况 |
数量 |
1 |
辖区内零售药店数量 |
家 |
2 |
检查零售药店数量 |
家 |
3 |
查处存在执业药师“挂证”零售药店 |
家 |
4 |
查处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 |
人 |
5 |
撤销药品GSP证书 |
家 |
6 |
查处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 |
家 |
7 |
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 |
家 |
8 |
通报当时医保管理部门 |
家 |
附件2
检查发现执业药师“挂证”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号 |
执业药师姓名 |
资格证号 |
注册证号 |
挂证单位 |
在职工作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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