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药监发〔2019〕23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集中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为期6个月.
三、整治内容
在2017年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各市县局要进行“回头看”,按照《2019年全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宁药监发〔2019〕18号),结合即将开展的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 “ 挂证 ” 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报属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要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 “ 挂证 ” 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监督检查阶段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各市、县局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 “ 挂证 ” 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屡禁不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 凡检查发现存在 “挂证” 行为的执业药师,统一报送自治区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治区局将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予再次注册执业。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局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检查标准。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严格按照每5家零售门店应另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含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每家配备1名执业药师要求进行检查。许可审批部门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推动社会共治。各市、县局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 “ 挂证 ” 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按照《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认真核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自治区局将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核查,采取飞行检查、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各设区的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各县(市)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市局于9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县级局整治情况)和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情况统计表一并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杨 建 联系电话:0951—6010325
电子邮箱:nxypltjg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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