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全省加强规范“批零一体化”,涉七统一管理、药品追溯
近日,海南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优化药品流通领域营商环境,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意见稿》,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并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海南省辖区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应符合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标准,具备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试行)》现代物流仓库标准的自营仓库,所属零售门店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七统一”管理(即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在“质量管理要求--机构及人员”要求方面,批零一体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岗位,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可以任命同一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但应分设批发质量管理部和零售连锁质量管理部,且其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意见稿》还表示,批零一体企业应当配备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可以设置批发、零售连锁独立的计算机系统,也可以在同一系统中设置批发、零售连锁单独板块,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实现药品质量全过程可追溯。
在监管方面,《意见稿》提到,省药监局有关部门要严格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运行模式。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零一体企业所属零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对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药监局反馈报告。
02多省出台相关政策,可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
梳理发现,除了海南外,广东、广西、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新疆等省份已经先后出台政策,对药品经营实行批零一体化管理。
一般来讲,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使得企业能够以一个市场主体身份同时获得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资格,简化了市场准入流程。此后,企业不必重复投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也能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降低了运营和管理成本及税负。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药品追溯码”即将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应用,企业可借助“批零一体化”更好实现药品信息的全链条追溯。
有观点认为,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也会倒逼企业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尤其是要满足执业药师配备、七统一管理等门店需求。
当然,在批零一体化的优势下,企业也能拓展更多业务范围,如相对方便承接处方外流市场,发展自己的专业药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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