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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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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 1 页:第一章 总则
第 2 页: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 3 页: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 4 页:第四章 资格证书
第 5 页:第五章 注册
第 6 页:第六章 罚则
第 7 页:第七章 附则


  第五章 注册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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