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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职责和执业活动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考试内容分为药事管理相关知识和药事管理法规两个大单元。其中的细目与要点:是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直接相关的具体内容,纳入考试的范围。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考试内容以本考试大纲为准。国家新修订的或新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需要纳入考试内容范围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在当年考试的6个月之前予以公布。
注:红色字体部分为2012年药事管理与法规相比2011年变化内容。
大单元 |
小单元 |
细目 |
要点 | |
一、药事管理相关知识 |
(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药品安全规划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
(1)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 |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 |
(1)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 |||
3.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
(1)发展目标 | |||
(二)药事管理体制 |
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
2.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
(三)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
1.药品的质量特性 |
(1)药品及其质量特性 | ||
2.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
(1)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 |||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1)新版GMP的主要特点 | |||
4.药品标准 |
(1)国家药品标准及分类 | |||
5.国家药品编码 |
(1)国家药品编码及其适用范围 | |||
(四)行政法的相 |
1.法的基本知识 |
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责任 | ||
2.行政许可 |
(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
3.行政处罚 |
(1)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 |||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1)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期限 | |||
(五)中药管理 |
1.中药管理有关规定 |
(1)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药管理的规定 | ||
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 |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 | |||
3.中药品种保护 |
(1)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意义 | |||
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 |
(1)制定GAP的目的、GAP的适用范围 | |||
(六)药学职业道德 |
1.药学职业道德的特点与作用 |
(1)药学职业道德的特点和意义 | ||
2.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规范 |
(1)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 |||
3.药学领域的职业道德要求 |
(1)药品生产的职业道德要求 | |||
4.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
(1)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 |||
二、药事管理法规 |
(一)药品管理法 |
1.总则 |
(1)立法宗旨 | |
2.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
(1)开办条件 | |||
3.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
(1)开办条件 | |||
4.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1)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 | |||
5.药品管理 |
(1)新药研制、审批 | |||
6.药品包装的管理 |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 |||
7.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 | |||
8.药品监督 |
(1)药品监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 |||
9.法律责任 |
(1)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 |||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总则 |
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及确定 | ||
2.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及变更 | |||
3.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
(1)《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及变更 | |||
4.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换发及变更 | |||
5.药品管理 |
(1)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的规定 | |||
6.药品包装的管理 |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标准及注册 | |||
7.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1)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范围 | |||
8.药品监督 |
(1)药品抽样的规定 | |||
9.法律责任 |
(1)新开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GMP、GSP认证仍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 |||
(三)刑法(节选) |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1)生产、销售假药罪 | ||
2.扰乱市场秩序罪 |
(1)虚假广告罪 | |||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的认定 |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种情形 | ||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总则 |
(1)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 ||
2.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
(1)生产总量控制 | |||
3.经营 |
(1)定点经营制度 | |||
4.使用 |
(1)科研、教学使用的审批 | |||
5.储存 |
(1)专库的要求 | |||
6.运输 |
(1)运输管理 | |||
7.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
(1)监控信息网络 | |||
8.法律责任 |
(1)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违规的处罚 | |||
9.附则 |
罂粟壳使用规定 | |||
(六)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 |
麻醉药品的品种和精神药品的品种 |
(1)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 | ||
(七)麻醉药品、 |
印鉴卡的规定 |
(1)印鉴卡用途 | ||
(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
(1)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 ||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1.总则 |
疫苗的分类 | ||
2.疫苗流通 |
(1)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审批主体和许可 | |||
3.监督管理 |
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 | |||
(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1.总则 |
(1)执业药师认定 | ||
2.考试 |
(1)报名条件 | |||
3.注册 |
(1)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机构 | |||
4.职责 |
执业药师的职责 | |||
5.继续教育 |
(1)继续教育的要求 | |||
6.罚则 |
(1)违规获取证书人员的处罚 | |||
(十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
(1)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界定 | ||
(十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
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类的依据 | ||
(十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
(1)分类依据 | ||
(十四)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 |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规定 |
(1)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使用范围 | ||
(十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
药店零售 |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资格、条件 | ||
(十六)处方管理办法 |
1.总则 |
(1)适用范围及处方界定 | ||
2.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
(1)处方标准 | |||
二、药事管理法规 |
3.处方权的获得 |
(1)处方权的取得 | ||
4.处方的开具 |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 | |||
5.处方的调剂 |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 |||
6.监督管理 |
(1)处方点评制度 | |||
7.法律责任 |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
(十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总则 |
(1)宗旨、适用范围 | ||
2.职责 |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制度的要求 | |||
3.报告与处置 |
(1)报告要求 | |||
4.药品重点监测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重点监测的范围和要求 | |||
二、药事管理法规 |
5.评价与控制 |
(1)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 | ||
6.附则 |
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重点监测的界定 | |||
(十八)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1.总则 |
适用范围 | ||
2.基本要求 |
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和每类申请的界定 | |||
3.药物的临床试验 |
药物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 |||
4.附则 |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 |||
(十九)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总则 |
(1)药品召回、安全隐患的界定 | ||
2.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
(1)调查与评估的主体 | |||
3.主动召回 |
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效果评价 | |||
4.责令召回 |
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后续处理 | |||
(二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总则 |
适用范围 | ||
2.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1)药品批发企业的设置标准 | |||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
(1)变更类别 | |||
4.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 | |||
二、药事管理法规 |
(二十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1.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职责 | |
2.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1)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 |||
(二十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
(1)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 ||
2.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1)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 |||
(二十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
(1)企业对其购销人员的培训责任 | ||
2.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
(1)药品的购进、储存 | |||
(二十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 |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形式 | ||
(二十五)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1.总则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界定 | ||
2.组织机构 |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 |||
3.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1)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界定 | |||
4.药剂管理 |
(1)药品采购的规定 | |||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 |||
6.监督管理 |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的情形 | |||
二、药事管理法规 |
(二十六)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1.总则 |
(1)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 | |
2.药品购进和储存 |
(1)购进药品的规定 | |||
3.药品调配和使用 |
(1)药品调配的要求 | |||
4.监督检查 |
(1)药品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 |||
5.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的处罚 | |||
(二十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1.申报与审批 |
(1)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品种 | ||
2.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
(1)批准文号的有效期及补充申请 | |||
3.监督管理 |
用非正当手段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二十八)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1.机构与人员 |
(1)制剂室和药检室负责人的资质 | ||
2.使用管理 |
(1)制剂配发记录、收回记录的内容 | |||
(二十九)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
(1)许可证的项目内容 | ||
2.“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
(1)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规定 | |||
3.法律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
(三十)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1.总则 |
(1)适用范围 | ||
2.药品说明书 |
(1)药品说明书的内容 | |||
3.药品的标签 |
(1)药品标签的分类 | |||
4.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
(1)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的印制与标注 | |||
5.其他规定 |
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的标识 | |||
二、药事管理法规 |
(三十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
说明书主要内容书写要求 |
药品名称、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贮藏、包装的书写要求 | |
(三十二)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 |
说明书主要内容书写要求 |
药品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贮藏、包装的书写要求 | ||
(三十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
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
(1)定点零售药店和处方外配的界定 | ||
(三十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 |
(1)确定《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 | ||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广告准则 |
(1)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 ||
2.广告的审查 |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的规定 | |||
3.法律责任 |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责任 | |||
(三十六)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审查和发布管理 |
(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 ||
(三十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1.药品广告的申请 |
(1)药品广告的界定 | ||
2.药品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
(1)审查依据 | |||
二、药事管理法规 |
3.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1)格式和有效期 | ||
4.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1)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监督管理机关 | |||
5.违法药品广告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
(1)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
(三十八)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规定 |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界定及分类 | ||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总则 |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 ||
2.消费者的权利 |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 |||
3.经营者的义务 |
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 |||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1.总则 |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 ||
2.不正当竞争行为 |
欺诈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认定 | |||
(四十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 |
(1)商业贿赂、回扣、折扣的界定 |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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