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51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定于10月13、14日举行,考点设在各市。请各市按照考试工作计划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2012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2年7月12日至8月3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www.hebpta.com.cn。
各市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8月3日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即完成报名,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各市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8月9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进行复审,8月15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报我中心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规定处理。
各市于2012年8月17日前完成如下网站后台管理工作:1、修改报考人员的错误信息;2、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进行收费状态确认。
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省中心将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反馈各市,用于试卷预定、准考证打印等考务管理工作。各市于8月28日前上报试卷预订单
三、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市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四、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23号)为依据,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其中专业知识(一)、专业知识(二)和综合知识与技能按二个科目进行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证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五、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
六、根据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3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试费每人每科8元)。
七、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各市请于考前10天将考场设置一览表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职称考试处。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010-68001447。
八、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九、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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