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最新消息,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稿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对比修订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共6章31条增加至7章44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中,“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被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总则)对执业药师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经过对比,执业药师业务活动由“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修改为“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针对用药咨询,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规定“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与原规定“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形成明显区隔。
此外,“药物治疗管理”以单独章节(第四条)形式出现,成为区别以往的重点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药物治疗管理”指的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更是用了十二条规定详细阐明了药物治疗管理的内容。其中包括:采集患者个体信息,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等。
同样,征求意见稿对“不良反应监测”设置单独章节,明确了执业药师的相关职责。征求意见稿称,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另外,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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