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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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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考试院关于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考发〔2017〕18号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要求,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于2017年10月14日、15日举行。为做好该项考试深圳市的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014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1015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客观题

  二、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在深圳设有考点。考点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上的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执行。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全科(四科)报考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精神,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指在涉药单位从事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人员的工作。

  四、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请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录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7月19日9:00—8月9日17:00。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规定,考试费按每科68元收取。

  报名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请考生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并填写《考生报考承诺书》(见附件2),首次登录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录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所填个人信息要真实准确,报考级别、科目要符合条件要求。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责任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深圳市属单位、驻深单位、驻深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选择省市时,请直接选择“深圳市”而非“广东省”。网上报名时选择“深圳市”的,安排在深圳市的考场考试。

  2.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则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考生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考试且有科目合格的,请认真核对档案号是否与上年度一致,如不一致,则无法滚动计算成绩。出现该种情形时,考生可在缴费前联系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求修改;考试结束后,再提出档案号信息修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

  3.电子照片上传。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除存档外,还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请先在报名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并对照片进行处理,然后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转换后的照片小于15k。

  4.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信息填报、照片上传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下载并打印《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4,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由于是全国统一网报系统,系统将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5.缴费。我市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等报考信息,否则责任自负。

  6.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及附件5要求的其他材料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待该项考试预合格成绩公布后,再交由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复审。

  五、打印准考证和考试

  1.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7年10月9日 9:00—10月13日 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2.考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踩点,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3.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他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六、成绩公布及成绩复核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7年12月底前公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2.报考地选择“深圳市”的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深圳市考试院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及证书发放

  该项考试我市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复核的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接收考生复核资料并资格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的考后复核预审通知要求,按时提交资料复核(资格复核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5)。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复核预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提交资料复核预审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考后复核预审、证书发放的通知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无须电话咨询。请相关考生密切留意网站相关通知。

  八、其他事项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认定,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考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药学、中药学专业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结合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五)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事宜,请查询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www.gdfda.org)。

  深圳市考试院

  2017年7月18日

  附件:

  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doc

  2.考生报考承诺书.doc

  3.工作简历表.doc

  4.考试报名表.doc

  5.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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